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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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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政发〔2009〕3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4生效日期:1900-01-0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石政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将物流业培育成为全市现代服务业的主导产业,成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准予登记。对工商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

二、税务管理优惠。对经市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诚信物流企业,可办理自开发票业务。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将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凡在物流企业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通过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本市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同级财政部门将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

三、加大财政支持。将市政府设立的服务业引导资金的70%,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投运之前缴纳的全部土地使用税和运行后第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由财政给予返还。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中心,可按规定补缴最低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折价出资。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将收取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四、实行价格并轨。对物流园区、大型配送中心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其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一般性工业企业价格。对列入省、市战略支撑和重点的大型物流项目,优先保证用地,在收费上与一般性工业项目同等对待。

五、运输服务便利。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城市货运出租等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在城区内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优先发放通行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及持有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的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得进行运输中的检查,仅对总重量明显超限的进行查处,但不得罚款后放行。

六、奖励做大做强。对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实行超额累进奖励,奖金主要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实缴额的5%给予奖励,100万元-300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6%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7%给予奖励,500万元-700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8%给予奖励,7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实缴额的9%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实缴额的10%给予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本级财政列支。

本意见所指物流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2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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