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办字〔2009〕5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5生效日期:1900-01-01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
秸秆焚烧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2009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做好邢台生态市建设、创建环境优美城镇、国家(省、市)级生态村工作为契机,将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推向深入,以优异的成绩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
二、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成立12个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察、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作用,对本辖区禁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长及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目标落实到乡(镇)、村,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户。各级环保、农业、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交通、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秸秆禁烧执法监督和检查,为秸秆禁烧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开展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营造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社会氛围
全市各县(市、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媒介,开展高密度、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焚烧农作物秸秆等物质造成的危害性和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迫性,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增强做好禁烧工作的责任感,使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真正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麦收、秋收期间,做到电视天天有字幕、报纸天天有专栏、广播天天有声音,在全市上下、田间场院形成秸秆禁烧、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焚烧秸秆严重的县(市、区)予以曝光,对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
四、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的服务引导,强化秸秆禁烧公众监督
坚持“疏”、“堵”结合,紧扣“留茬、翻耕、收集、运输、利用”等关键环节,实实在在帮助农民解决问题,引导农民变“一烧了之”为综合利用。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总结过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工作,加快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努力解决秸秆出路问题。结合新农村和生态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栽培食用菌、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保护性耕作、清洁循环利用及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要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鼓励、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努力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好转。财政部门要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保障此项工作资金投入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秸秆禁烧工作队伍,加大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力度,严防死守,层层抓落实,确保辖区内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进行巡回检查,并利用遥感技术对各县(市、区)禁烧情况进行监控,检查结果一并列入2009年市对各县(市、区)环保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五、实行赏罚分明的激励措施,确保严格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秸秆禁烧考评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以表彰;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凡被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通报的县(市、区),一律按信息上的火点像素数进行处罚,每个火点像素罚款5000元;被市禁烧督导(检查)组发现的,一处着火点罚款2000元,要严惩第一把火,对第一把火不仅要严惩,还要在市级媒体曝光,被省禁烧检查组发现的,从重处罚。逾期不缴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从相关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本县(市、区)境内着火点在20处以上或焚烧面积较大的相关县(市、区)、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6月20日(10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总结(同时报电子版)报市禁烧办。
市禁烧办设在市环保局。
电话(传真):2058113(8:30-17:30)
2024465(17:30-次日8:30)
12369(24小时开通)
电子邮箱:zrk2058113@163.com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同地区相关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汛期城乡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等4部技术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
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