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令1998年第l2号

颁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8-09-29生效日期:1900-01-01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l2号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了解分析行政执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报告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情况的半年度统计;
  (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处罚统计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可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第五条 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部署,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各地(市)所属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所在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
  统计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项目,各地(市)、县(市、区)及所属部门必须按统计报表统一填报,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条 填报时间
  (一)上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于每年7月20日前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下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按要求时间上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全区行政处罚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亳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阜阳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