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 目的 ………………………………………………………5 1.2 工作原则 …………………………………………………5 1.3 编制依据 …………………………………………………5 1.4 事故分级 …………………………………………………6 1.5 适用范围 …………………………………………………8 2.组织体系与职责………………………………………………8 2.1 组织体系 …………………………………………………8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8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10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1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13 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5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15 3.预警预防………………………………………………………16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16 3.2 预警预防行动……………………………………………17 3.3 预警级别…………………………………………………18 4.应急响应………………………………………………………18 4.1 信息报告…………………………………………………18 4.2 先期处置…………………………………………………19 4.3 分级响应程序……………………………………………19 4.4 现场紧急处置……………………………………………20 4.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2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22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22 4.8 事故调查…………………………………………………22 4.9 新闻报导…………………………………………………23 4.10 涉外事宜…………………………………………………23 4.11 应急救援结束……………………………………………23 5.后期处置………………………………………………………23 5.1 善后处理…………………………………………………23 5.2 事故调查报告……………………………………………24 5.3 工作总结…………………………………………………24 6.保障措施………………………………………………………24 6.1 队伍保障…………………………………………………24 6.2 资金保障…………………………………………………25 6.3 物资装备保障……………………………………………25 6.4 医疗保障…………………………………………………25 6.5 治安保障…………………………………………………25 6.6 交通保障…………………………………………………26 6.7 通讯保障…………………………………………………26 6.8 技术保障…………………………………………………26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27 6.10 监督检查…………………………………………………27 7.奖惩……………………………………………………………27 8.附则……………………………………………………………28 8.1 名词术语解释……………………………………………28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8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28 8.4 预案实施时间……………………………………………28 9.附件……………………………………………………………28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科学、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做到结构完整、职责明确、配合协调、规范有序、反应快速、处置科学。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49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发〔2009〕14号);《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报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的函》(国家质检办特函〔2006〕1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4.1 以下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以下事故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以下事故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以下事故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应急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安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企业自救队伍和社会专业救援队伍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专家组成。 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在陕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西安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具体工作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指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2.2.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2.2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在市应急办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和省质监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组织起草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工作。 (3)建立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库,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4)在出现较大事故(Ⅲ级)时,决定启动本预案。 (5)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进展状况,通过市应急办,向市政府和省政府请示相关支援,以协调、调配市级和省级专业应急队伍和各类应急储备物资。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结,提出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7)负责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统计和分析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情况。 (8)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 (9)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组织向市民宣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知识和灾害预防措施。 2.3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1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主 任:市质监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应急办副主任 市质监局特设处处长 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 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成 员:市质监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特设处有关同志 2.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2)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首长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建立与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5)受应急指挥部委托开展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提供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调动。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市应急办以公安消防部队和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市级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发改委 参与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消防部队负责现场应急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市人社局 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环保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决定。 市建委 负责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 负责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引发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对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市总工会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监督防范和整改情况的落实情况。 各区县政府和事发企事业单位 协助应急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事故(Ⅲ级)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任命,成员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设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5.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消防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设置: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规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公安、监察、工会、检察等部门。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超出区县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援。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由质监、安监部门推荐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的建议,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通讯录见附件4) 3.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四个层次:即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质监分县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及时上报。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1.3 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县质监、安监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要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直至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 3.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4)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3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2.4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见附件2) 3.3 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安监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质监、安监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各级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当地政府和质监、安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当事故级别为Ⅰ、Ⅱ级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处置情况向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当省级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2 较大事故(Ⅲ级):当区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事故发生地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首长,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有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当需启动省级预案时,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省上的统一领导指挥。 4.3.3 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迅速启动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的后期处置,由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专家与当地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研讨提出技术措施,由事发单位应急队伍和消防支队实施现场处置。当需启动市级预案时,区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接受市上的统一领导指挥。 4.4 现场紧急处置 4.4.1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Ⅲ级)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并宣布启动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4.1.1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1.2 事故危害初评。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4.1.3 危险物资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性以及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尽可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4.1.4 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天气条件,设立现场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危险介质泄露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分为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安全区域。 4.4.1.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全转移,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1.6 设立疏散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划定危险涉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4.4.1.7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现场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1.8 事故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4.4.1.9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辖市(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预案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事故(Ⅲ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可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治安警戒、交通管制、物资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具体工作。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4.8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报导 新闻报导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市委宣传部根据宣传部有关规定发布新闻报导。 4.10 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解体性报废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包括专家组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宣传奖励及相关人员培训费用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财政部门应向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配备相适应的检测仪器、抢险救援装备、救援车辆、通信器材以及应急救援现场勘查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6.4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域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事故发生地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发地基层政府和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6 交通保障 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根据需要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6.7 通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6.8 技术保障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制订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加快信息资源库建设,开展事故应急基础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成覆盖全市的满足各类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需要的地理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基础数据、专项预案等各种信息资源库。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灾害仿真、灾害评估、应用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0 监督检查 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本区县(开发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预警预防行动工作流程表 3.西安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 4.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成员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