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黑河水源地水质质量,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全力做好黑河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消除黑河水源地污染隐患。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和农家乐进行整治;对违法建设项目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进行彻底清理取缔。认真抓好面源污染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二)清理重点。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农家乐、畜禽养殖以及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临水建筑设施及人为经营活动。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垃圾场、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施用等其它污染水体的人为活动。 黑河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人口集中区的垃圾、粪便无组织堆放、车辆冲洗维修点、排污单位及度假山庄、水电开发项目、矿山石料开采、尾矿废料无组织堆放、非法冶炼、已关闭冶炼企业的遗留问题及其它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决策。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钱引安 副市长 副组长:冯慧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焦维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亚民 市环保局局长 杨 立 市水务局局长 王碧辉 周至县县长 成 员:马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新法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晓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颜 昊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博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建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柴全奎 市农委副主任 吕 鹏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军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 超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海胜 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袁治平 市林业局副局长 康立峰 市旅游局副局长 金战捷 西安水务集团工会主席 王 健 周至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至县政府,负责协调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落实,并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冯慧武担任,副主任由周至县副县长王健、市水务局副局长刘博、市环保局副局长颜昊、西安水务集团工会主席金战捷担任。 四、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周至县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治工作。具体职责任务是: (一)周至县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工商、食品药监、国土、城建、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取缔黑河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对黑河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实施封闭管理工作,设立黑河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隔档、界桩及警示牌。同时,对准保护区范围内度假山庄、宾馆、饭店等排污单位进行整治,对审批手续完备的单位重点监督污处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的规范处置;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责令其停业整改。 (二)由市水务局负责,周至县政府配合,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资金支持,尽快启动黑河金盆水库二期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加快实施进程;二是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非法的水电开发项目进行清理。三是会同市公安局做好108国道黑河水源保护区南检查站的建设工作,确保2010年10月投入使用;四是在黑河水源保护区设置大型警示宣传牌,加大宣传和警示力度。 (三)西安水务集团要加强对黑河水源地的巡查和保护力度。一是对库区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捞,定期在枯水期对库区沉积的腐植物进行清理;二是配合周至县政府设立一、二级保护区隔档、界桩及警示牌。 (四)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黑河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在整治期间,加大饮用水源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增加水源地的监测点位,及时了解水源地水质变化状况;对整治中保留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并督促治理达标。 (五)市公安局(黑河分局)负责黑河水源地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市水务局做好108国道黑河水源保护区南检查站的建设工作。加强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巡查,制定相关规定、通告;划定人员和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区域,采取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封闭管理区、严禁运输危化物品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采取限速等措施,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并配合集中整治执法检查行动。 (六)市旅游局负责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景点的规范管理;监督等级景区旅游开发强度,并做好等级景区游人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规范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专项检查和保护区内矿产企业的关停工作。属上级部门审批的,提请上级部门尽快关停;黑河保护区内不再审批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保护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项目下达限期清理整治要求,并监督落实。 (八)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取缔黑河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所有无证照经营者;对有证照经营者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九)市林业局负责黑河水源保护区植被恢复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所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十)市农委负责黑河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规范畜禽养殖管理,防止粪便排入河道。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监督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无证经营小诊所的取缔、持证经营者资格的重新审核以及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禁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经费的保障工作。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督办各职能部门集中整治行动各项职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方法步骤 根据“政府组织、部门实施、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如下步骤实施: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7日)。 由周至县政府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西安水务集团配合,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单位及农家乐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详细掌握其违法行为情况,做好清理整治准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安排分别制定本部门的行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9月8日-9月19日)。 周至县政府联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清理整治工作。周至县政府发布《关于开展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张贴标语、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源地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为清理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做好保护区内移民安置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0年9月20日-11月20日)。 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周至县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及法律所赋予的权限,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下达整治违法行为通知书(9月20日-9月30日)。 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对整治范围内的各排污单位及农家乐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依法取缔的,限其于10月5日前自行拆除;对依法整治的,限其于10月15日前整改到位(个别无法按时整改到位的由整改单位提出整改计划,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延期至11月中旬)。各职能部门的整治要求及相关法律文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落实检查整治情况(10月6日-10月15日)。 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分头检查整治要求落实情况。 (1)对按期自觉履行拆除要求的合法建筑,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2)对被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检查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或无法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改; (3)对逾期仍拒不自行拆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3.强制清理拆除(10月16日-11月23日)。 对逾期拒不自觉履行拆除要求的排污单位和经营户,由周至县政府统一组织,工商、食品药监、国土、水务、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依法对其强制清理拆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24日-11月30日)。 由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对清理整治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认真总结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并及时向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五)建立长效机制。 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四明确” 工作要求,即:明确管理单位、明确管理区域、明确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内容,进一步夯实责任,不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杜绝反弹回潮。各职能部门要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周至县政府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排污单位和农家乐,于2010年10月5日前停止运营;对违法建筑要求其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关闭。 (二)对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排污单位分类进行处理。 凡各类审批手续齐全合法的,责令其对外排的污水、废气、垃圾及粪便等污染物限期整治、达标;逾期不能达到整治要求或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关闭。 凡各类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责令其停业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关闭。 (三)以下自觉配合进行整治的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1.对准保护区内未搬迁户在自建房内经营农家乐,能按照规定时限停止经营、自行关闭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2.对已迁出户重新返回库区经营农家乐的,能按规定时限进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 3.国有单位不得将旧址出租经营农家乐,已经出租的,由出租单位收回,能按照规定时限收回并停止经营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在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各部门“一把手”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周至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抽调专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各部门及参与整治工作的全体人员要通力合作,主动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做好整治对象的思想工作,确保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四)定期督办。由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半月召开一次整治情况分析会,检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