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7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四挂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算安排与市级部门结余资金挂钩机制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将部门上一年度资金结余(指财政部门已下达预算,止年度末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在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一般应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60%以上,10月底前全部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县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中省专款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计划,市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二)部门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50%核减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核减部分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支出(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外),专户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市财政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50%核减该项资金。核减部分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四)单项专项资金连续结余超过两年的,由市财政局收回结余资金,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二、建立对县市区分配资金与县市区支出进度挂钩机制 市财政在安排对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时,将县市区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一项重要因素,对支出进度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支出进度未达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处罚。 (一)市财政分配县市区专项资金与上年度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挂钩。市财政局负责对上年度县市区落实中省市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对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的,市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中省市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对未落实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足的,市财政在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商相关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调减项目计划。 (二)市财政分配专项资金(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外)与各县市区上年度支出功能类级科目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对支出类级科目完成比例低于90%的县市区,市财政在分配当年该类资金时一次性扣减10%。扣减部分用于奖励该类资金支出完成比例较高的县市区。 (三)市财政在安排对县市区专项配套资金时,与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支出总体执行情况挂钩。对支出完成比例低于90%的县市区,市财政在确定对县市区配套比例(中省已明确市县配套比例的除外)时,在市级应配套比例基础上扣减10%,扣减部分由县级财政负责补齐。 三、建立对县市区调度资金与县市区支出进度挂钩机制 市财政在对县市区日常调度资金时,结合县市区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预算执行进度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给予奖励;对预算执行进度较差,或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县市区,扣减资金调度数,予以处罚。 (一)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资金调度系数。支出预算完成比例在90%—95%的县市区,调度系数为1;完成比例大于95%的县市区,调度系数为1.1;完成比例低于90%的县市区,调度系数为0.9。 (二)市财政对县市区资金调度系数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计算确定,除特殊因素外,年度内不作调整。超(短)调资金年底抵平。 四、建立专项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效益挂钩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财政部门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的,将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外)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项目库和项目评审制度,落实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凡制定有具体实施办法,并已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市财政除奖励一定的工作经费外,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实施较好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 (三)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在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将与其整改情况挂钩,对违纪违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扣减相关专项资金拨款;对严重违纪违规和屡查屡犯的,将采取停止专项资金审批和拨款等措施从重处罚。 五、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加快支出进度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支出的均衡性,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级财政对本级部门加快支出进度的激励约束办法。 (三)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加快本部门各项资金支出进度、增强支出均衡性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