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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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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0〕9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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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6-03生效日期:1900-01-01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扬州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0〕9号文)的部署和要求,巩固2006年以来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健全管理制度与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超标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化工企业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形成特色化工产业集群,推进化工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小化工企业,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管理严格规范,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放污染物整治不达标企业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依法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对已关闭的化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 “回头看”活动。对尚未办理注销或吊销关闭企业相关证照手续的,要落实办理到位;对关闭企业尚未拆除相关生产设施的,要坚决拆除,并向社会公告。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产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扬州市以上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经扬州市人民政府确认、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
  2、提高化工项目准入门槛,严格管理程序。新设立化工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8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全市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建立由市化治办牵头,投资管理部门、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成立会审小组。各县(市、区)化治办牵头负责审核上报,对不能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市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化工项目审核意见。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需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快推进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化工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园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五)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市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由环保部门组织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六)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七)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八)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工商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县(市、区)要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坚持“统一部署,政府负责,部门指导,联合行动”的原则,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入园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厂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各县(市、区)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主题词:化工 企业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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