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扬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各地生态市创建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扬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及《扬州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扬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28个部门、单位。考核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政府。 第二类: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10个部门。 第三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新城西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18个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为充分体现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考核对象与市政府签订的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状,按考核计分表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分为两个方面: 1、生态市建设日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方案实施、目标责任分解、出席创建会议、上报信息、建设工作满意度评价等情况。分值为30分。 2、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根据各考核对象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值为70分。 最终得分为两项相加,考核标准和计分方法见附表。 三、考核办法 1、评价考核程序: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合平时考核进行。各考核对象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扬州生态市创建指挥部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扬州生态市创建指挥部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完成对各考核对象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2月底前进行通报。 2、满意度评价方法:生态市建设满意度评价由两部分构成,即各考核对象相互之间的评价和市生态市创建指挥部对市各考核对象的评价。评价实行强制性分布,即评价等次为“优”的最高比例为30%,评价等次为“良”的最高比例为50%。 (1)按分类进行考核对象的互评。在同一类型的考核对象中,按“优”、“良”、“一般”、“较差”、“差”的规定比例,相互打分评价。 (2)市生态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对各考核对象的评价。市生态市创建指挥部按“优”、“良”、“一般”、“较差”、“差”的规定比例,在评价表上反映市生态市创建指挥部的意见。 满意度评价得分=(A*1+B*0.8+C*0.6+D*0.4+E*0.2)/(A+B+C+D+E)*5。其中,A为“优”的个数,B为“良”的个数,C为“一般”的个数,D为“较差”的个数,E为“差”的个数。 3、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照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要求,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按未完成的比例或情况减扣得分。 4、评价考核等次:评价考核以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分为5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0-80分)、较差(60-70分)、差(60分以下)。 四、奖惩办法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应在每年初,向扬州生态市创建指挥部缴纳相应的创建目标保证金。第一类,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缴纳2万元保证金;第二类,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缴纳1万元保证金;第三类,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缴纳8千元保证金。 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审定后交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对优秀和良好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订。 对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不奖不罚,并返还已缴纳的目标保证金。 对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保证金。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以下的单位,要求在1个月内做出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严重影响全市生态市建设进程的,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必要的组织处理;对在生态市建设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1、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扬州生态市创建指挥部负责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具体工作由生态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2、生态市创建指挥部设立专门账户,对奖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附件1: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2:生态市建设工作满意度评价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分 考评分 生态市建设日常工作(15分) 1 高度重视生态市建设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解决生态市建设中的问题。 2.5分 2 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内部分解落实和考核,并做好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7.5分 3 生态市创建指挥部召开的各类会议出席情况以及本部门工作联络员工作配合情况。 2.5分 4 定期向生态市创建指挥部汇报工作情况,日常工作信息报送以及生态市创建指挥部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2.5分 建设工作满意度评价(15分) 5 各县(市、区)、各部门相互之间生态市建设工作评价情况 7.5分 6 市生态市创建指挥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生态市建设工作评价情况 7.5分 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任务考核(70分) 根据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状签订的工作任务要求,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按未完成的比例或情况减扣得分。 70分 综合得分:100分 附件1: 扬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说明:考评采取现场检查、抽查,查看相关记录和台帐资料等方式。 附件2: 扬州生态市建设工作满意度评价表 评价部门(盖章) 序号 考核对象 优 良 一般 较差 差 1 宝应县政府 2 高邮市政府 3 江都市政府 4 仪征市政府 5 邗江区政府 6 广陵区政府 7 维扬区政府 8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 新城西区管委会 10 蜀冈-瘦西湖管委会 1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市监察局 13 市发改委 14 市经信委 15 市农委 16 市环保局 17 市建设局 18 市水利局 19 市城管局 20 市园林局 21 市财政局 22 市公安局 23 市交通局 24 市教育局 25 市科技局 26 市国土局 27 市规划局 28 市房管局 29 市商务局 30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市卫生局 32 市计生委 33 市统计局 34 市旅游局 35 市工商局 说明:1、满意度评价分值为5分。 2、满意度评价得分=(A*1+B*0.8+C*0.6+D*0.4+E*0.2)/(A+B+C+D+E)*5。其中,A为“优”的个数,B为“良”的个数,C为“一般”的个数,D为“较差”的个数,E为“差”的个数。 主题词:生态市 考核 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