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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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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8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深入开展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危害我市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保部等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深入开展2010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一减二保三治”目标(即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确保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深入开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第二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整治)。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点源控制与工程措施结合,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结合我市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加强工业企业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工业污染减排成效的同时;重点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步伐,扩大污水纳管范围,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其他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和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目标

  1.根据2009年我市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结果,围绕向各地交办的有关事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限期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一、二级保护区域内排污口取缔情况;对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饮用水取水口坚决实施关停;加快乡镇区域供水步伐,消除饮用水源地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的水。

  2.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组织和督查工作。创新思维,巩固秸秆禁烧成果,确保全市不发生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燃烧设施的监管,防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围挡施工、施工场地路面硬化,出场车辆冲洗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步上升,上海“世博会”期间不出现灰霾天气。

  (三)巩固强化“三大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突出问题

  1.深入开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专项整治。各地要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淘汰落后产能,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持续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整治。为实现江苏省政府“两个确保、一个下降、一个改善”的治理太湖目标,我市太湖流域各辖市(区)要继续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太湖流域限期治理企业、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后督察。对2009年责令关闭的37家污染企业必须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治理42家的企业要严格验收。加强向太湖流域排放污染物企业的监管,防止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罚。各辖市(区)要积极推进农药、化肥减量,清淤疏浚、调水引流,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等工作,对境内主要入湖河流段面水质实施加密监测,并执行预警报告制度,确保今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保障各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3.持续开展全市新一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在总结第一轮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新一轮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经镇江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基地),否则不予审批;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属于搬迁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我市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外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我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

  各辖市(区)应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整治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完善审批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污染反弹。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当地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全面整治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安全制度及措施,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具体方案在5月20日前报送镇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10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行业整治企业、太湖流域整治企业、造成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企业、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违法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送镇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对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随时准备迎接国家、省级督查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的专项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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