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2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相关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滩涂治理开发专业(项)规划。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实施防汛、防旱、防台应急预案;负责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实施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实施,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对其他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六)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财政性水利资金使用建议。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编制、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江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节水灌溉、乡镇供排水、河道疏浚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 (十)拟订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二)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管全市水文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6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信息宣传、会务组织、后勤服务、史志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人事科教处 负责党建、群团、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挂“行政服务处”牌子) 拟订全市水利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普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有关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指导水功能区划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拟订实施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核批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发布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 (四)工程管理处(挂“防汛减灾处”牌子) 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防洪工程的管理;指导长江等流域性河道、湖泊、河口及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和管理;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对其他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财务经济处 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规费征收、经济和审计工作,提出水利筹资和资金使用建议;负责市级水利物资器材管理;负责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六)规划建设处 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审核水利建设相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资格;配合做好水利建设工程定额的修订工作;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工作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处。 三、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6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另核监察室主任、审计处处长职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