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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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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和行办发〔2010〕1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1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驻和各有关单位、部队:
  地区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旅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旅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地区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特种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形式也得到了一定发展。但是,当前全地区特种旅游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未经登记备案便擅自开展特种旅游;有的未经许可便擅自进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或未开放地区;有的不具备条件但仍在开展特种旅游,遇险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为加强特种旅游管理,防止类似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种旅游是指在和田地区境内的山地、离开绿洲进入沙漠戈壁、河流及未开放地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进行的带有探险、休闲、体验性质的户外旅游活动。
  二、特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开展特种旅游的机构,必须是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三、对在和田地区进行特种旅游的实行登记审核管理。所有在和田地区境内开展特种旅游的,必须持相关文件到地区旅游局进行登记审核,并在所到县市旅游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开展特种旅游的机构需提供的文件由地区旅游局行文明确。
  四、超出地区旅游局登记审核权限的,还应经地区有关部门审核:
  (一)涉及外国人及港澳台的应经地区外办审核,并报地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备案;
  (二)特种旅游以外的探险户外运动,应经地区文体局登记审核;
  (三)进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需经地区文物局审批;
  (四)进入军事管理区的需经所在部队和地区边防办予以协调,经审批后方可进入;
  (五)对特种旅游以外进行测绘或涉及测绘事宜的要经地区测绘局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特种旅游如遇险情,应立即向县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办公室、旅游局、公安局报告。重大险情要及时向行署及行署应急办报告,以便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营救。
  六、对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特种旅游活动,各县市及辖区乡镇村不得为其提供向导等服务,同时要及时劝阻、劝返。
  七、对未经登记备案从事特种旅游的,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及地区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活动,并依据《文物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办理特种旅游及相关活动登记手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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