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交通畅通、市容市貌、环境治理做贡献活动的意见 郑政办〔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保障服务作用,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全 市行政执法队伍中开展服务“交通畅通、市容市貌、环境治理”(以 下简称“三项重点工作”)做贡献活动,进一步促进“交通畅通、市容 市貌、环境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成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交通畅通、市容市貌、环境治理”三项重点工作 的重要意义 “三项重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我市近期城市管理的 —1—首要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做好“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改善 环境、改善民生、造福群众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具体体 现,也是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执法 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 义,深刻认识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与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关 系,树立行政执法为“三项重点工作”的服务意识,置身其中,发挥 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热情地投入到“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工作中 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发挥 行政执法的保障作用,既做“三项重点工作”的支持者,又做“三项 重点工作”的实践者、推动者,为“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决定性胜利 做贡献。 二、细化责任,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做好“三项重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是关键。各级行政执法 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做 好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教育、监督工作外,重点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 安全执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 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立足本职,通过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克 服行政执法不作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克服行政执法慢作为;严 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克服行政执法乱作为、滥作为。通过履行 法定职责,在全市掀起行政执法高潮。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梳理全市交通拥堵区点, 重点理清城市交通拥堵区点,查找每个区点拥堵原因,制定解决方 —2—案和办法。解决方案要根据致堵原因提出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和 具体解决办法。属于交通指挥组织协调原因致堵的,由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做好疏导、分流交通流量,采取交通管制 等手段解决;属于动态交通违法行为猖獗集中原因致堵的,由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硬措施强化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属于车 辆乱停乱放原因致堵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打日常执 法密度(频次)严格查处解决;属于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占压城市道路资源致堵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 队负责查处,符合拆除条件的要坚决拆除,所在区政府(或者区域 管理机构)组织执法力量配合;属于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非 法占压道路致堵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 支队负责查处清理,所在区政府(或者区域管理机构)组织执法力 量配合;属于市政设施施工占用交通资源致堵的,由市城市管理局 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占用范围,避免交通资源浪 费,同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要辅以疏导、分流交通流量等 办法解决。 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全面梳理 全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亟需治理的重点区段,制定治理方案,明 确责任主体,由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为主依法查处,市城 市管理局所属其他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执法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作。市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要划分责任区片,分工到中 队、分工到个人,实行执法日周月巡查制度,强化夜班执法,实行严 —3—格的执法责任制。查处的重点是违法户外广告、突出门店经营、违 法占道经营、污染城市路面、毁坏市政设施、违法饲养犬只和垃圾 清运违法行为。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负责排查梳 理市区建成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清单,制定工 作方案,依法查处。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要将查处任务分解,实行 查处责任制,限时办结。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要立即做出责令停 止建设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提请市政府,由市城乡规划局 组织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查封施工现场,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 配合;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和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依法查处;对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 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提请市政府,由市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乡规 划监察支队强制拆除,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支队、市市政管理行政执 法监察支队、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配合。 市园林局和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察队负责市区建成区内违 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毁绿、违法占用绿 地行为。 市环保局和市环境保护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和生 活噪声、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其他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的队伍,要立足本职做好相关城 市管理执法工作。没有法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队 伍,近期也要围绕“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4—三、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实行协同执法和联合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 机构,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行政执法 活动时,要及时沟通信息和移送案件,做好执法配合,搞好协作,形 成行政执法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执法活动,负责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应当 独立完成查处任务、因特殊情形需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法机构依法协助配合完成时,接到请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法机构必须指派必要足够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配合,不得拒绝,发 现属于职权范围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作出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 责,或者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由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时,牵头 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请求时,相关单位必须指派必要足够的行政执 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属于职权范围内应当 查处的违法行为,各个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都要依法调查取证,按 照法定程序各自作出处罚决定,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实施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法,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牵头单位, 应当制定实施方案,依法履行组织指挥职责,各参与、参加部门应 当听从指挥,密切配合,认真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实施 方案时,应当包括违法事项的基本情况、实行协同或者联合行政执 法的必要性、牵头单位、参与参加单位、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分工、执 法时间、执法经费、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协同和联合行政 —5—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应当写出执法总结,评估执 法效果,形成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报告。实施协同或者联合行政 执法的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自身行为,严格绩效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情况要进行绩效考核。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行政执法开 展情况、行政执法巡查情况、行政执法效果情况、开展参加配合协 同和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 法”规定,实行公开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行公正执法;严格 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实行公平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言行规范, 不说执法忌语,不为执法禁忌行为,实行文明执法;多做沟通说服 减少矛盾纠纷,实行和谐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行为民执法。 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提升行政执法 人员执法素养,为开展“三项重点工作”创造和谐执法环境。行政 执法人员必须无条件支持“三项重点工作”,带头守法,还要宣传 教育家庭成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法、文明出行;要监 督引导家庭成员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爱护城市市政设施, 保护环境,不搞违法建设,不乱扔垃圾,不违法饲养犬只等,做文明 市民。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车辆管 —6—理。严格执行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 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郑监〔2010〕10 号)。驾乘行政执法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 向车外抛洒垃圾杂物等废弃物。载运扣押违法物品时要规范装 卸,妥善保管扣押物品。行政执法车辆要停放在停车场位上,禁止 乱停乱放。严格禁止将行政执法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等服务场 所。警用车辆非紧急警务不得使用警灯警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和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 保驾车守法、行车安全。公务车辆出现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关 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对车辆进行 处理外,纳入车辆所属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出现一例违规 情况,扣减1分;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一次扣减2分。 行政执法人员出现交通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关于规范郑州市 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通行为的意见》(郑监〔2010〕10号)等规定 处理外,出现一次,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个月;出现两次的, 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六个月,并列入重点执法人员进行离岗 离职、封闭培训;出现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 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反城市管理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外,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对其行政执法资格进行处理,并纳入所在 单位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出现一次违法行为,扣减1分;出现 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一次扣减2分。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 —7—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记入行政执法黑名单,与行政执法资格年审挂 钩。 主要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各级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和违反城市管理等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的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关于规范郑州市公职人员和公务车辆交 通行为的意见》等进行处理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取 消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行政执法监督黑 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综合 交通 执法 意见 主办:市政府法制办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七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 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8月30日印发 07_acd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