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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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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舟政办函(2010)4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9生效日期:1900-01-01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实施“畅通工程”三年计划,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全面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努力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为我市大桥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从2010年起,今后3年内全市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死亡人数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平安舟山、和谐舟山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横向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纵向分解到乡镇(街道),实行责任共担。每季度要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突出问题。各县(区)政府每年度要向市政府报告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情况。

2.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人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内部的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同时加强对内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将交通守法和交通安全情况纳入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公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车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舟委办发〔2009〕12号)规定,及时通报公车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涉及公务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和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或相应的政纪处分。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安监、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尤其是外来民工子弟学校,落实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安监部门要督促本区域内用工较多的大型企业加强内部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3.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保障制度。市财政、民政、公安、农林、劳动、卫生等部门要抓紧拟订出台《舟山市道路交通管理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筹集资金,有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协会要协调各保险公司积极推进轻微物损理赔快速处理机制建设。

(二)突出源头重点管理,夯实交通安全基础。

4.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强化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特别是对省、市级挂牌的重点运输企业和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严把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关,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账,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督促企业确保行车记录仪或GPS的正常使用,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有效管理。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教育、安监部门要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5.规范车辆的生产、销售和公告管理。经贸、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的监管,严格安全技术鉴定和公告制度,对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车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在国家制定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和上牌政策前,督促相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车。农林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继续加强外省籍拖拉机管理,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动态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对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一万辆的县(区),当地政府要尽快督促相关部门限期建立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未达到一万辆的县(区),当地政府也要尽快理顺相应的隶属关系,落实检测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对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

6.加强对工程车辆的管理。公安、城建、交通、安监、城管、农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遏制工程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多发的状况,改变工程车辆单位管理混乱的被动局面。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工程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规范工程车运输招投标的市场准入,明确把车辆安全状况、安全行车情况等作为准入条件,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多发的工程车要限制发放通行证。

7.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安监、交通、公安、城建等部门要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09〕14号)要求,每年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和隧道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列出若干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挂牌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挂牌治理,提出治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安监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浙交〔2009〕15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公安、交通、城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路段和新建、改建道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未按规定审批施工的单位,要责令停工,并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作出处罚;对正常施工路段,要加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设置相关警示标志,落实专人管理。交通、城建部门对新建、改建道路应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安全设施不到位的道路投入使用。

8.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市场的监管和对教练员的管理,把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关,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和执教行为进行检查、考核。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安全驾驶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三)加强执法整治力度,维护路面交通秩序。

9.整合管理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农林、公安部门要推进公安驻农机警务室的组建工作,加大联合上路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拖拉机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脱检审脱保、非法拼(改)装、报废拖拉机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具体标准,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城建、公安部门要积极实施“畅通工程”三年计划,千方百计改善城区交通状况。道路交通重点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的机关规定。城建、工商、环保、交通、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2005〕52号专题会议纪要,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切实解决城区道路两侧部分商店店外经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问题。交通部门要提高农村公交的覆盖面和通车密度,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小客运”问题。

10.严格路面执法。各级党委政府要紧紧围绕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工程和大桥时代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机制,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效能作用,利用各种固定或流动测速、酒精测试仪等装备以及电子警察、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大查处力度;开展酒后驾车、违法停车、强行变道超车等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部门要强化运输市场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整治工作,坚决打击站外组客、非法站场、非法售票、“黑车”营运等行为;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的站点和营运车辆;对无证经营的车辆、站场依法进行查处。

11.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演练。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恶劣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机制,加强监测资料共享。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制订、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保畅通方案,减少高速公路封道;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清障、救援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机制,加大清障、施救工作力度。卫生部门要求各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

(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12.不断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工作。各级政府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构建和谐交通争做文明市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65号),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经费,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进“平安中队”和交通管理工作站等基层宣传教育力量建设,构建交通安全宣传员社会网络,在村居、社区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员,在学校建立交通安全校外辅导员,在大中型企业建立交通安全员,在机关建立交通安全联络员。

13.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结合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创文明城市,强交通素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免费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建立重点交通违法曝光台,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提供给新闻媒体和相关职能部门;搭建内部宣传教育平台,在车管所(站)、交通违法处理室等场所展出宣传挂图或播放宣传片。教育部门要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报联系制度,抓好学生接送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规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法制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农林部门要利用农机安全组织等,切实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14.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力度。公安、交通、农业、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学机动车人、满分驾驶人、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等重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教育部门每年要组织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驾驶人进行面对面的教育培训,宣传率要达到90%以上。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校门安全员制度,加强学生上、放学期间校门口周边交通秩序的维护。

(五)加强督查考核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5.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市安委会要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力度,每半年要组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16.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监察、安监、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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