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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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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0〕3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2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100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州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州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全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州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州卫生局。

(五)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州卫生局。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责。

(七)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十)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职责。

(十一)增加干部保健工作职责。

(十二)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三)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订规范性文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全州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州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四)研究提出全州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州卫生资源配置。

(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州疾病控制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七)负责管理全州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度全州卫生专业技术力量,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

(八)负责全州医疗行政管理,指导全州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州无偿献血工作。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州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制定全州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十二)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三)制定全州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州卫生技术专业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

(十四)组织拟定全州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全州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全州卫生援外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实施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十七)负责州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八)承担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州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局机关电子政务,负责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息统计、发布;安排和组织本局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综合性会议;负责秘书事务、机要、政务信息和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大卫生政策、重要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所属二级单位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综合协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州人大代表建议、州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来信来访,指导全州卫生系统的信访工作;拟定全州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州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局机关、指导所属二级单位规划建设,以及财务和资源管理;研究并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工作;负责提出本部门预算、中央、省、州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及其他资金的安排意见与管理;拟定卫生财务、会计、基建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人事科

指导全州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卫生机构编制及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所属二级单位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工资福利、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草拟局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州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及全州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州医务人员对外技术、劳务输出与合作,以及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派等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类人员的出国出境手续;负责州所属二级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协助管理州直卫生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协调承担全州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纠风、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州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全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的指导工作;实施全州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州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州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全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参与指导全州高等卫生教育和管理中等卫生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卫生科学普及工作;负责指导全州医疗卫生社团组织业务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科(州委、州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拟订全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疾病及学生常见病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疾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拟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州监督监测传染病名录并组织实施;依法统计、报告、发布疫情;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承担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全州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全州地方病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氟中毒、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防治、监测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地方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全州爱国卫生规划、标准和措施;指导、协调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承担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参与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州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

依法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监测和紧急处置;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的规划、预案;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卫生应急队伍的组织管理;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组织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州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治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实施全州农村卫生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规划并指导全州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重要卫生政策实施落实情况;协助相关科室拟订涉及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规划,并配合实施;拟订全州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州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规划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六)医政科(州干部保健办公室)

实施医疗机构、血站和医务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全省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注册登记;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护理管理的法规、规章、标准政策,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政策;负责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州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州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全州采供血工作;负责全州临床检验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全州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州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组织实施卫生装备的国际标准;负责全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负责州医学会的管理工;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执行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州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和落实措施,经保健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医院做好保健基地建设并指导做好干部门诊、住院、急救等医疗保健管理工作和执行重大保健任务的派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干部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工作;掌握全州医疗保健专家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干部保健队伍建设及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基地医院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承担州干部保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卫生法制监督科

组织协调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卫生标准的实施,承担部门规章、卫生执法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承担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研究、起草重要会议文件、讲话材料、政策研究报告;组织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卫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政策、卫生法制、卫生标准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公共饮水和学校卫生,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制定劳动能力及伤残鉴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有关职业从业人员实施健康许可证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州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查处卫生违法案件;承担省在恩施州属和大型外资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全州医疗广告的初审;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具体工作。

(八)中医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州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全州中医院和中医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中医机构的审核、执业登记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开展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检查;负责全州中医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州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工勤编制3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州干部保健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州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卫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州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负责全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州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草案,实施职业卫生省级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防治、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全州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州卫生局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村改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农村改水工作由州水利水产局负责,州卫生局负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

(五)由州卫生局会同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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