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9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 洲 市 财 政 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责划入地税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区政府间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预算改革,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和彩票等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指导城区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市本级的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会计函授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加挂干部教育培训科牌子)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加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牌子)承担物价、房产、公积金等方面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并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承担分析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的工作;研究提出有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重大财政政策研究;承担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与非税收入征管等部门提出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建议及承担有关审批工作;承担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住房基金个人住房补贴、维修等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住房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工作。
  (四)税政法规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承担全市财政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财税规范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对地方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减免税等税收政策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的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税源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五)财政经济研究室
  承担财政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和审稿工作;承担组织全市财政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工作。
  (六)行政事务科
  拟订局机关后勤建设规划;承担局办公楼设备维修、调配工作;承担局机关绿化、保卫、消防、综合治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水、电管理及供暖供热工作。
  (七)预算科
  拟订财政收入计划;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和专项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拟订税收征收补助经费政策;承担政策兑现的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管理预算内外总指标和统筹安排非税支出的工作;承担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的结算、补助工作;承担管理市级预备费的工作;会同相关科室拟订市直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承担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的工作;承担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联络工作。
  (八)国库科
  承担市本级国库管理和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结算等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集中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和统一办理财政性资金收付业务的工作;承担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销户、年检的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入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全市财政收支旬报、月报,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县市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承担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联络协调工作。
  (九)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作;拟订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教科文科
  承担全市教育、科学、知识产权、文化、档案、社科、文物、体育、计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费的管理工作;掌握各联系部门(单位)主体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联系部门(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拟订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组织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作;会同联系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承担监督和分析联系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会同联系部门(单位)承担管理专项资金的工作,拟订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承担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的工作;承担审核和批复联系部门(单位)年度决算的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科
  参与拟订归口预算单位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承担指导归口预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城维费预算的工作,承担审核批复归口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工作,承担归口预算单位预算追加的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归口预算单位及城维费预算执行的工作,承担审核归口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的工作;承担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的工作;承担国债、新能源发展与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
  (十二)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农口救灾资金和市直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参与研究防灾、救灾资金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农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社会保障科
  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拟订工作;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有关建议;承担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工作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承担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的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承担项目效益考核的工作;拟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承担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工作。
  (十四)企业科
  承担工业、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经费的工作,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承担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工作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建议;承担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的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投入重点的建议;承担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的工作;承担有关市属企业、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企联系和服务工作。
  (十五)对外经济贸易科
  承担商务、旅游、外事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管理旅游、服务业、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的工作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的工作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建议;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审核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工作;承担管理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工作。
  (十六)绩效评价科
  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承担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工作;参与市本级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承担指导、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承担研究和推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工作;承担组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的工作。
  (十七)财政监督检查室
  拟订执行财政稽查的政策制度,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预算收入的征收与解缴、预算支出的拨付与使用、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政府性融资的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承担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的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内部财政财务监督检查的工作。
  (十八)信息管理科
  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业务网和互联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组织局机关干部进行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的工作。
  (十九)会计管理科
  拟订全市性会计规定和制度;承担指导管理全市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承担查处全市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的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科(加挂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及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拟订政府采购计划;承担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工作;承担受理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备案的工作;承担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工作;承担政府采购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承担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业务代理机构的工作;承担对从事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工作;承担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事项的工作;承担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承担指导和协调县市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国土资金管理科(加挂园区资金管理科牌子)
  承担国土、园区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国土、园区有关收入管理、经费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研究支持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承担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6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科长(主任)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33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市财政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1.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名。
  2.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3.市国库集中支付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6名。
  4.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名。
  5.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3名。
  6.市乡镇财政管理处(加挂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处牌子),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7.市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
  8.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株洲分校,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
  9.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8名。
  10.市财政工资发放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4名。
  11.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加挂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牌子),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名。
  (二)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策规范草案的拟订要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同地区相关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
关于明确株洲市2024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