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订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见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作原料废物进出口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参与市内新建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内重点流域、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六)拟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环境建设。 (七)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资质申报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承担县市区环保目标管理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协助局党组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承担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治理资金的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规划和业务计划;承担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和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环保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局机关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工作。 (五)宣传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向新闻媒体联络、宣传报道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绿色行动”的日常指导、协调、督查、评比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拟订重点污染源治理计划和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计划;承担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工作;承担审查环境治理工程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爱卫”检查中的环保考核工作;承担企业上市和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承担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加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园区建设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局机关行政许可的有关工作。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加挂环境监测科牌子﹚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组织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承担调查和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预案;承担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监测和组织工作。 (九)生态保护与科技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区划与规划;承担归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参与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论证工作;承担管理生物技术环境保护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承担小城镇建设环境管理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市环保系统环境科研项目立项、科技设备资金的使用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承担环境科技成果引进与实用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环保产业有关工作。 (十)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承担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放射源、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工作;承担辐射防护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审批工作;承担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工作;承担对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对突发性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化工行业办管理的市化工局环境保护监测站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 (二)撤销原市环境保护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市固体废物管理站,其主要职责划入市环保局内设的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调整后,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1.市环境监察支队,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4名。 2.市环境保护研究院,副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2名。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6名。 4.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5.市环境信息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 6.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芦淞分局、天元分局、石峰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2名。其中: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7名;市环境保护局芦淞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8名;市环境保护局天元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5名;市环境保护局石峰分局,正科级(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22名。 7.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五、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