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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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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18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有效缓解我市公积金贷款临时性资金紧张的矛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先行向银行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间的全部或部分差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其审批同意的贷款额度、年限内进行补贴的一种业务方式。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裕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借款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在住房公积金个贷比率达到或超过85%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启动贷款申请轮候制,同时开展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
  三、公转商贷款采用自愿的原则。对不愿轮候排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均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申请。
  四、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及配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后,购房人持审批通知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手续办好后,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借款借据和借款(抵押)合同等资料,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利息补贴协议书;
  (四)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
  (五)公积金中心按借款人提供的银行还款数据,于次月起每半年一次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进行贴息。
  五、公转商贷款的利息补贴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后,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月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于次月起每半年一次通过贷款银行划入借款人的还款存折(卡)帐户,利息差额标准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下限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如有变化,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规定执行)。
  (二)因借款人逾期还款所支付的罚息、复息和超出商业住房贷款下限利率的部分,公积金中心不予补贴。
  (三)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调整后的商业住房贷款下限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六、申请人申办商业性住房贷款成功与否,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七、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补贴利息,且终止后不再恢复。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贴息,并索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
  (二)借款人连续3次(含3次)以上或累计6次(含6次)欠还银行贷款本金或利息的;
  (三)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四)有关部门确认其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五)拒绝或阻碍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自收到公积金中心要求将商业性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办理转回手续的。
  八、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利息补贴申请后及公积金中心贴息期间,不得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九、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条件下最长可贷款年限。
  十、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利息补贴所提供的资料,是公积金中心档案资料的一部分,申请人不得申请将资料退回。当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可将原申请资料转作“商转公贷款”所需资料使用。
  十一、若因公积金中心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需停办公转商贷款利息补贴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同时按顺序通知借款人将商业性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
  十二、公转商贷款补贴利息所需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十三、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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