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监督管理 实 施 细 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工作,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条 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县(市)分级监督管理。喀什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机构由地区纠风(监察)、发改、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药监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必须全部纳入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并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药品交易。 (一)必须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药品遴选专家库,并制定本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必须在本单位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遵循“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的原则,组织药品遴选专家,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遴选出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质优价廉的药品。 (三)必须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网向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四)对已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医用耗材替代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五)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遏制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加强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 第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采购计划及时与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医用耗材。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使用自治区挂网的《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 (一)乡镇卫生院如确需使用目录外的特殊药品,报地区药品、医用耗材配送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采购。 (二)乡镇卫生院必须从地区确定的乡镇卫生院配送企业中购进临床需要的药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 (三)县(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新农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乡镇卫生院按规定时限付清药品及医用耗材款。 (四)乡镇卫生院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好采购计划,计划直接报送配送企业,同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向配送企业报送计划,所报计划不能出现计划大于实际用量的现象,不得造成药品、医用耗材积压。如医疗单位因临床用药规律变化,造成药品滞销,必须在开票后90天内向配送企业退货,如不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检查、核对中标药品的价格、产地、规格,并做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坚决拒收。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医用耗材后,必须在90天内及时付清配送企业的款项,如不按规定付款的,对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对中标药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喀什地区医疗机构2009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后简称配送企业)在喀什地区医疗机构2009年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承担喀什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任务,做好挂网药品的采购、保管、配送、供应工作,保证医疗机构用药及时、品种齐全。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一)所供药品按批号留存检验报告单。进口药品必须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二)专人负责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所提供药品的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 (三)所供药品质量有疑问的,送当地药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检验费用由经营企业负责。 (四)对中标企业一证一照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五)配送企业因药品质量把关不严所出现的问题一律由配送企业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必须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 (一)配送企业必须按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积极组织挂网药品的集中配送,并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发货确认; (二)配送企业必须按乡镇卫生院的书面计划积极组织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配送,不得造成医疗机构药品积压,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三)配送企业为保证医疗机构及时用药和应付突发医疗事件,必须在公休和节假日安排专人值班,配送企业应安排专人专车24小时值班以应付突发医疗事件,确保边远县、乡医疗机构用药安全、有效、及时,不得无故不配送。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简称《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对采购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监管办反映,由监管办报请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对配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优胜劣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医用耗材待自治区挂网后,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喀署办发〔2006〕14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