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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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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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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喀署办发[2009]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13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补充通知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政发〔2008〕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集资建房的规范清理工作,组织开展集资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强化廉政建设,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职工住房建设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调动各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现就集资建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单位集资建房必须先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要求,完成集资建房(含房改房)规范清理任务。凡规范清理各阶段工作没有完成、补缴差价款不落实的单位,不得申请建设单位集资建房。各单位集资建房应当在单位自有土地上进行,不得新征用和购买土地,也不得占用下属企业土地。
二、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家庭,申请参加集资建房时,退出原购住房有困难的,其房改未达标差额面积部分,执行集资建房价格,其余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三、为鼓励和支持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与危旧住房改造的积极性,提高现有住房的抗震设防能力,对单位危旧住房拆除后就地新建集资建房的,被拆除住房性质为房改购房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拆除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1∶1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超出补偿面积且在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执行集资建房价格,剩余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对单位危旧住房改造性质的集资建房项目,可将集资建房范围扩大到房改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其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四、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通知》规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含小高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五、单位集资建房实行统一核定价格。集资建房和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集资建房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的部分,收取的溢价购房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清房专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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