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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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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政办[2009]41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2生效日期:1900-01-01

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办[2009]4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切实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乌鲁木齐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任务,也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一)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不断充实和完善市、区(县)、乡三级护电网络。同时落实责任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针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护电的新措施、新方法,不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条例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
(三)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县)要加强对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三、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一)各区(县)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各区(县)要积极支持、协助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等物品,设置废品收购站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处罚或责令强制清除。
(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清除线下各类障碍隐患,保障电力线路安全畅通。对于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作业或开展可能影响电力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三)电力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视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项防范措施,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电力执法工作。
(四)车辆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大型车辆司机的管理教育力度,在给司机发放特种车辆驾驶证前,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电力安全知识培训,防止发生车辆、机械撞杆碰线等事故的发生。在日常监管中,要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
(五)各级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满足相关规程规定,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施工。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运输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监、建设等部门还要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外力破坏。今后,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企业可不予办理用电报装手续。
(六)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对“树线矛盾”问题的协调处理,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自行整改,对拒不执行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剪、移栽或砍伐。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报林业(园林)部门核准,办理相应手续,并依法给予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得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对因城市绿化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需要修剪、移栽或清除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八)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各级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筑,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属违法(章)的,要求责任单位(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十)对穿越电力线路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传输线路,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以确保传输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强制拆除。电力通信走廊内严禁架设电源线及安装一切设备装置。对新建传输线路需要借用电力杆塔或穿越电力线路时,应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批准并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架设的,电力企业有权强行拆除。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真正使保护电力设施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是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将电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通过新闻媒体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和村镇进行宣传,使护电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光荣,损坏电力设施可耻,盗窃电力设施有罪,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强大舆论氛围。二是将有关吊车、挖掘机、翻斗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作业、安全作业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各车辆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通过各加油站、机械车辆销售中心及修理厂等,直接将材料发送到车辆驾驶员手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使全市各族人民携手建设和维护安全、环保的电力设施保护环境,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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