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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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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人口计生规〔2009〕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2生效日期:1900-01-01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6.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另根据情况还需提供的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迁户人员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四)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到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办理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5.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7.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的,提供女方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三)办理部门:

  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

  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无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再生育证明材料。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的,另需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

  5.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全家户口本;

  4.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5.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六、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证明以及审批、换、年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用全家户口本代替;

  2.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节育措施证明,以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对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提供与户籍地计生部门签订的知情选择合同;

  4.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5.办理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的,应提供生育证,拟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或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部门:

  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接生证明,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七、生效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和《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8〕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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