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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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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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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8〕217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11生效日期:1900-0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2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交通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道路运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运管机构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监督协作机制、信息互通制度。运管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查阅道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纳税证明,对没有及时、足额缴税的,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完税,并通报当地税务机关。经运管部门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在运管部门设立办公场所,办理涉税事宜。
二、各级客运站(中心)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各类客运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各级地税、交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地税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运管部门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货物运输税收收入较上年实际增长入库数的3%,向同级运管部门拔付业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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