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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渭南市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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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渭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2生效日期:1900-01-01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渭南市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61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渭南市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渭南市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
节能材料的实施意见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高孔洞率多孔砖等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是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也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客观要求。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立足我市实际,就在渭南市区推广使用高孔洞率多孔砖等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2009年5月1日起,渭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要优先采用国家推广应用的具有节能、节地、利废、保温、轻质、高强、环保性能的墙体材料,±0.00线以上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孔洞率低于25%的粘土多孔砖、盲孔砖、孔洞率低于40%的粘土空心砖以及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节能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各类粘土砖。
  二、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强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工作要落实在工程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日常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等管理程序中,实行闭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
  1.抓住设计龙头,从源头把好关。各设计单位、图审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建筑节能设计关,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程序,对设计上违规采用限制、禁止、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产品从源头上予以纠正。凡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新建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
  2.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市场的治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国土资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从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上加强监管,对现有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整顿,对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3.加强建筑工地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第659号公告)和《陕西省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公告(第一批)[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的要求,选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节能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建筑工地应用建筑节能材料情况进行检查,将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以及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清理出场。
  4.所有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都必须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凡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初始登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我市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目录。充分应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同时要根据建筑节能和建筑市场的需求,结合当地资源情况,引导、建设和培育一批上档次、上水平、成规模的现代化新型节能材料生产示范线。对积极开发生产、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企业、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落实工作责任
  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工作由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各自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在使用环节中的监管,认真做好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节能审查、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工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禁止向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供地,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在流通领域的监管。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设备的各类粘土砖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市经贸、环保、财税、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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