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政办〔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努力提高广大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至6万元。 二、将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原3个缴费标准(30元、60元、90元)调整为一个缴费标准,即每人每年缴费30元;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维持不变。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且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