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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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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洛政〔2010〕6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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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8-11生效日期:1900-01-01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努力成为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为农服务新体系,力争用3—5年的时间,建成各类配送中心40个,发展农村超市(便民店)3000个,实现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行政村;培育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骨干龙头企业3个,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0个;领办、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300个,发展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60个,在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活跃农村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

1.构建农资现代经营服务放心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完善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整合市、县、乡农资经营网络,发展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商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技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地区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建立化肥淡储旺供制度,对化肥淡季储备给予财政贴息。

2.构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便民网络。加大现有经营网络整合力度,加强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在乡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超市,在行政村发展连锁加盟店,逐步形成市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连锁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3.构建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网络。巩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改造提升经营网络。大力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要严格控制批发企业资格审批,强化安全经营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4.构建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网络。结合城镇发展规划,整合社会经营资源,在城市社区和村镇规范设立发展回收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二手车市场交易等经营业务,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推动与再生资源产业示范基地的合作,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5.构建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流通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积极开展农产品收购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在农产品集中产地新建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完善仓储运输和交易设施,提高冷链物流能力,健全检测检验、资金结算和信息服务功能。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供销合作社大型连锁超市、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6.构建农村现代信息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洛阳供销合作网的信息服务和交互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等信息,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二)不断创新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1.积极开展专业合作服务。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引导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市场营销、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提升对农民的带动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各级财政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和支持。

2.切实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善、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保障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市场信息、科技咨询、知识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将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3.不断拓宽行业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协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供销职专教育资源优势,积极争取各种职业技能鉴定资质,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进行培训,提高发展现代农业技能。

(三)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按照经济区划发展重点,整合资源,统筹监管,理顺关系,创新体制,培育发展壮大一批经济实力突出、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基层供销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资产空白的乡镇,通过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恢复重建经营服务网点,各级政府在建设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享受相关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支持基层供销社采取吸收农民入股入社等形式,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逐步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以建立现代经营制度为核心,完善社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调整社有资本布局,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改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保持供销合作社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股地位,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组建供销集团,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创新企业绩效管理办法,做大做强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兼任。

充分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组织者和引领者的作用,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健全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设置,发挥其监督职能,制定社有资产监管办法,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增强供销合作社经营实力

1.拓宽经营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积极拓展农机具、电子产品、旅游、房地产、彩票等经营业务,依法开展种子、医药、成品油、图书等特许商品经营。引导社有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订单农业,建设生产基地,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业务。

2.增强经营实力。通过招商引资、资本运作、品牌塑造、资源整合等方式,培育跨区域、跨行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集团。整合社属企业,强化资本控制力,实现资产统一运作,业务规模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提高为农服务效率。

3.强化经营管理。供销合作社要坚持诚信经营,打造先进企业文化,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搞好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绩效考评体系,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2010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重点市场的建设和改造。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力而对所属企业进行的合并、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只要不发生现金流量的,不视为交易行为。应依据本级社理事会批准的合并、分立文件,按更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加强金融信贷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领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支持。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合作社涉农及商贸流通企业参与承担全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村信息化网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凡上级扶持的项目,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供销合作社实施改革后,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经批准采取出让的,应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出让手续。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改制过程中,经批准转让、租赁所得的收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持其改革和职工安置。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五)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市“三农”工作规划,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深入调研、现场办公等方式,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保证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的完整性,选派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保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下级社是上级社理事会的成员,下级社理事会主任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变动的,事前应征求上级社理事会的意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支持干部职工进修学习,注重供销合作社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进取、善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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