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1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洛阳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洛阳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体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确保我市工业经济持续稳定的高速增长和经济运行质量的稳步提高,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工业经济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奖惩的指导思想,建立一级责任单位、二级责任单位和组织配合单位三个考核类别。 一级责任单位:洛阳市50户市重点工业企业,其中包括县(市、区)属的市重点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级责任单位:除50户市重点工业企业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组织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一级责任单位和组织配合单位目标的制定和考核奖惩,由洛阳市扭亏增盈暨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组织实施;对二级责任单位目标的分解下达和考核奖惩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一)市重点工业企业: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总额。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当年本地工业增加值增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总额、亏损企业亏损额和亏损企业亏损面。 (三)组织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年全市工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奖惩措施 (一)目标测算 50户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县(市、区)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由市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结合实际情况分别下达考核目标。 (二)奖励措施 1. 50户市重点工业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业企业经济目标,除通报表彰外,年终按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额的0.1‰—0.2‰,分别计算奖励基准额。以应缴增值税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长率修正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金额,以应缴所得税增长率修正计算利润增长奖励金额。两项奖励金额合计,即为对企业奖励的总额。 2. 县(市、区)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或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业企业经济目标,除通报表彰外,按所辖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额和利润增长额的0.1‰—0.2‰,分别计算奖励基准额,以县区财政收入增长百分比分别修正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金额和利润增长奖励金额。两项奖励金额合计,即为对县(市、区)政府奖励的总额。 3.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当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处罚措施 1. 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业企业经济目标的县(市、区)、重点企业,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 组织配合单位,所列考核目标完成不好或出现重大工作和服务质量事故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3. 对连续2年未完成工业企业经济目标的企业,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原因,属经营不善造成的,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给予黄牌警告或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全市工业企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市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实施。 (二)市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负责审查和提供各责任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奖惩必须先审计后兑现,不经审计不得兑现。 (四)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县(市、区)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组织配合单位奖励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市重点工业企业奖励费用按企业财政级次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进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经济目标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3〕5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