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复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复查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防城港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复查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评估标准和复查办法的通知》(桂教〔2009〕14号),做好我市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我市各区、县(市)“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复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城港市“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复查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国家要求实现“两基”的地区要建立“两基”督导复查制度,开展“两基”督导复查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对发展教育、富民兴市、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做好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二、“两基”巩固提高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用5年时间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各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程度(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15周岁人口文盲率、青壮年非文盲率)、教师合格率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在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实现均衡发展。学校基本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均衡化发展、优质化施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主要任务 1.各区、县(市)要严格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评估标准,确保各项指标达标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复查顺利通过。 2.提高普及程度。小学、初中在校生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3%以下;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以上;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降到1%以下,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70%左右。 3.提高师资水平。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城市市区和县镇小学达100%,初中达98%以上,其中小学大专以上学历达60%以上,初中本科以上学历达50%以上。农村小学达98%以上,初中达95%以上,其中小学大专以上学历达40%以上,初中本科以上学历达40%以上。 4.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校舍面积和质量逐步提高,及时消除危房,校舍做到“实用、够用、安全”。教学仪器、图书、器材的配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的配备要求。 5.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切实做到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需要,不得拖欠教师工资,不能有新的教育欠债。 6.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各区、县(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达100%,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城市市区和县镇达到98%以上,农村达到95%以上,学生体质健康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以上。 7.加强学校管理。各区、县(市)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课程计划》,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抓好学校安全工作。 8.努力抓好扫盲和成人教育。各区、县(市)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7%以上,农村成人中等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两基”巩固提高的重要意义,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坚持和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和统筹权。 (二)各区、县(市)要成立“两基”巩固提高领导小组,要有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两基”工作领导小组和“两基”办要象“两基”攻坚时一样,保持责任不变,工作不松,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新成效,抓出新水平。 (三)各区、县(市)“两基”办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抓好档案资料工作,要确保2006年国检以来的档案资料、表册不间断,确保档案资料、表册真实、齐全、规范。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自治区每年都要抽查部分县(市、区),各区、县(市)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每年都要组织自查一次;时间为每年的8—11月,市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复核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2月。 (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复查,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进行。各区、县(市)先组织自查,通过整改,认为达标后,形成自查报告、表册等呈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级组织复核,认为达标后,向自治区申请复查。 (三)评估复查采取审计教育经费,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学校,访问师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召开座谈会,组织评议等办法进行。督导评估复查一个县(市、区)所需时间不少于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