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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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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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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佳政综〔2009〕11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清除冰雪工作,创造冬季安全顺畅通行的交通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及居民住户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必须履行清除门前冰雪责任。
  第四条 产权人出租临街房屋、场地的,承租人要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五条 无法认定清除冰雪责任人的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区政府或房产物业部门共同确定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由确定的责任人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临街单位清除门前冰雪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清除冰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临街单位主管部门在市清雪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临街单位清除冰雪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路口处临街单位责任区为两条街路分别与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人行道区域。
  第八条 清除门前冰雪时限及标准。
  清除冰雪时限:即下即清,当日清完。需外运的路段可将积雪推至路边石以下,不需外运的路段应将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不占压绿地的地点,并做到堆放有序、成型。
  清除冰雪标准:露路面,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不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保证雨水井、垃圾收集点周边无积雪堆放。
  第九条 临街单位未按本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冰雪的,依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区政府组织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临街单位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的,由各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由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由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实施处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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