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佳木斯市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黑人保发〔2010〕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 (一)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在职的困难企业职工,确因所在企业没有缴费能力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2009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按《佳木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佳政办发〔2010〕13号)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或接续手续。 二、筹资标准和办法 (一)以2007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平均支出1000元为基数,按十年测算,每名退休人员预留10000元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的退休人员需终身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80元,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20元。 (三)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及困难的国有企业职工,在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60%,有能力的企业或退休人员个人承担40%。 (四)关闭破产、困难集体企业2009年12月31日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34%,有能力的企业或退休人员个人承担66%。 (五)有能力的企业或其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一次性缴纳,也可分5年平均缴纳。每年应在首次缴费之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待遇 (一)参保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住院、指定慢性病门诊、大额医疗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待遇。 (二)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5年平均缴纳但未按期缴费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工作步骤 (一)凡属于参保范围的企业,须填写《佳木斯市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佳木斯市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原企业确已不存在且无主管部门、档案在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保管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填写《佳木斯市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有预留能力的企业,应按《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佳政发〔2005〕49号)有关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四)已按灵活就业、城镇居民、城镇老龄居民办法参保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如按本方案参保,原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退付。 此项工作于2010年10月底结束,逾期不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领导机构 为确保此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佳木斯市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要按国家和省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在2010年9月底前将各统筹地区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10月中下旬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审查。 附件:1、佳木斯市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认定表 2、佳木斯市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