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做好我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黑政发〔2007〕17号)的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佳木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下达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纳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及时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考核制度健全、完善。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认真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要达到新增耕地的数量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其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均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耕地保护落实到每个农户、每宗地块。 (六)健全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预警机制,设立监察网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做到制度完善、责任到人。 (七)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健全、规范,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齐全、完备,基本农田保护界桩、标准化保护标志和宣传牌完备。 (八)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占用耕地面积低于同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5%,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八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各组织一次阶段性自查和全面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识到图斑、登记到台账、责任到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在年度考核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国家和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基本农田建设与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监察、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核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核。 八、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或按照本办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