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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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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0]040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办发明电〔2008〕2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森林火灾实行归口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110指挥中心、119接警台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迅速将火情通报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由防火办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置。
  
  三、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由各县市区防火办核实火情后,向市防火办进行日报和月报。
  
  四、发生下列9种森林火灾之一的,各县市区防火办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以《重要森林火情报告》的形式向市防火办报告;由市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决定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一)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或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等重要地区的森林火灾;
  
  (五)火场距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邻省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六)与周边地市州及神农架林区交界且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七)在全国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以及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当地已通过新华社、政府信息系统、党务信息系统等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
  
  (九)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凡发生第四条9种森林火灾之一的,各地防火办要每小时向上级防火办报告一次火情及扑救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火灾扑灭后立即报告,并在2日内上报书面材料,做到不迟报、虚报、瞒报。
  
  六、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或者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防火办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七、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分级发布。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新闻媒体报道森林火灾信息须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稿同意。
  
  八、森林火灾报告内容: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地点、起因、资源、气象、损失、发展态势、影响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火场指挥员职务、姓名、扑火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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