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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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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衢政发〔2010〕3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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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7-07生效日期:1900-01-01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10〕30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征地范围并将征地规划红线图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手续;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手续;

暂停办理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四)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补办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通知综合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处理违章建筑行为。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当同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自征地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除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区位条件等因素划分若干个级别确定。

第五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拆除,或者委托当地政府落实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拆除,负责拆除的单位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腾空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与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对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纠纷、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所有权人的,由委托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除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七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不作为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房屋所有人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公告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扩建的部分也不作为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迁建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住房的补偿标准,提供安置资金,由住房所有人自行安置住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住房的补偿标准,提供迁建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划统一建造公寓式住宅安置被拆除住房所有人,或由被拆除住房所有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除住房所有人。

第九条 凡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住房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的300%给予补偿;不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按补偿标准的200%给予补偿。

第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新建房屋基本造价(由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另行确定)与旧房补偿款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旧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旧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200%结算。安置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的,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统一建造住宅给予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代建安置用房协议,并根据协议提供建造安置用房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的费用;

(二)被征地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办法:新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基本造价(由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另行确定)与旧房补偿款结算差价;新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新房代建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超过新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200%结算。

第十二条 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且选择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迁建安置用地按就近选址的原则安排;

(三)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负责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四)住房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五)对符合分户条件的被拆除住房所有人,分户后户均住房占地面积超过30㎡的,可以按标准安排迁建用地。对新安排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地点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适当收取征地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二)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三)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四)出嫁或入赘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五)父母与子女虽独立分户,但父母随子女居住且已享受过审批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条件的。

第十四条 迁建安置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为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

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

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0㎡;

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且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05㎡。

第十五条 安置人口按房屋所有人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3年以上且属农业户口的配偶;

(二)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政策及其他福利住房政策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中专以上院校学生;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且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拆除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第十八条 原非住宅用房,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除时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拆除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按住宅补偿标准的200%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房合法的附属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以及经依法批准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均不作为安置依据,只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零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按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征地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具有特殊风格的景观,应当设置专门标志予以保护;确需拆除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衢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装修补偿标准、电话等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今后随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予以同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除搬迁补助费、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补助、提前签订拆除协议奖、提前腾空交付奖等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予以调整。原公告拆除期限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适用原标准。

附件:1.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2.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新建安置房占地

面积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部分的征地成本收取

标准

3.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住宅用房合法的

附属仓房等补偿标准

4.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装修等补偿标准

5.衢州市区房屋拆除搬迁补助费及奖励等标准



附件1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单位:元/㎡

土地区片

房屋结构
区片一、二
区片三、四








一等
580
550

二等
550
520

三等
520
500

砖木结构
450
400

泥木结构
350
300


说明:

1.土地区片划分的依据为衢政发〔2009〕34号文件。

2.本表砖混结构一等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l0年以内的;二等是指房屋建造时间在10年以上、20年以内的;三等是指房屋建造时间超过20年的。

3.框架结构部分住房,按砖混结构标准增加25%;檐口l~1.7米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30%;檐口l.7米以上的楼层部分,按标准的50%;l.5~2.2米的架空层,按标准的50%;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加高超过2.2米以上的架空层,仍按标准的50%给予补偿。



附件2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

新建安置房占地面积超过原住房

占地面积部分的征地成本收取标准

单位:元/㎡

土地区片
区片一
区片二
区片三
区片四

收取标准
400
300
250
200




附件3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

住宅用房合法的附属仓房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

补偿标准
250
150
80




附件4

衢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装修等补偿标准

名 称
标 准
备 注

固定电话
108元/台


有线电视、宽带网
按拆迁时电信、广电部门规定的迁移标准执行

空调机

移装
柜机
250元/台
移装一次费用

挂机
150元/台
移装一次费用

太阳能热水器
100元/台
移装一次费用

浴缸
300元/只


普通坐便器
50元/只


高级坐便器
150元/只


普通洗脸盆
50元/只


高级洗脸盆
120元/只


圆钢、方钢防盗门
200元/樘


高档防盗门
500元/樘


防盗窗
普通
30元/㎡


不锈钢
80元/㎡


水磨石、彩釉砖地面
20元/㎡


防滑彩釉砖地面
30元/㎡


玻化砖地面
80元/㎡


普通硬木条拼花地面
50元/㎡



高级硬木条地面
120元/㎡
企口


强化地板
30元/㎡



大理石地面
60元/㎡



花岗石地面
90元/㎡



装饰性木扶手栏杆
40元/m
延长米


铝合金扶手栏杆
50元/m
延长米


铝合金扶手带玻璃栏板
85元/m
延长米


不锈钢扶手栏杆
90元/m
延长米


不锈钢扶手带玻璃栏板
130元/㎡
延长米


雕花玻璃隔断、门
130元/m



墙面、墙裙贴釉面砖
30元/㎡



墙面、墙裙贴白瓷片
15元/㎡



墙面自贴马赛克
10元/㎡



人造板三夹板墙裙
20元/㎡
固定柜按平面面积

计算,每平方米增加

20元


宝丽板水曲柳墙裙
30元/㎡


榉木板墙裙
40元/㎡


人造板三夹板门套
25元/m



水曲柳窗套、门套
35元/m





榉木板窗套、门套
45元/㎡



墙纸、墙布
2元/㎡



天棚面层胶合板
20元/㎡



天棚面层吸音板
25元/㎡



天棚面层宝丽板
20元/㎡



天棚面层钙塑板
10元/㎡
安在U型钢龙骨上


天棚面层铝制板
40元/㎡



天棚石膏封口板
10元/㎡



天棚面层镜面玻璃
30元/㎡
安在钢龙骨上


铝合金有色玻璃地

弹门
120元/㎡
玻璃厚6mm


铝合金有色玻璃窗
120元/㎡
不在房屋配套内,自封的阳台等


消防水池
400元/m3
折旧l0%/年


单独水塔
500元/m3
折旧l0%/年


三相电迁移费
按电力部门移装标准执行




注:1.该装修补偿不考虑成新。

2.拆移的装修不予补偿。



附件5

衢州市区房屋拆除搬迁补助费及奖励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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