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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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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廊政办〔2010〕32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30生效日期:1900-01-01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廊坊市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09〕135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09〕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二、考核内容
1、国家、省、市政府有关信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
2、国家、省、市政府有关信用工作要求配合情况;
3、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使用情况;
4、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落实情况;
5、信用管理机构设置、办公设备配置等基础建设情况;
6、信用报告使用情况。
三、记分标准
凡承担市政府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任务的单位,记基本分为100分。全年考核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
(一)下列情况将分别给予加分:
1、按时或提前完成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任务,并严格按照更新频律对数据进行及时更新的;
2、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度,并能熟练运用政府专网进行工作的;
3、在本地、本部门业务工作中积极使用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数据,并取得一定成效的;
4、利用廊坊信用网,对本地、本单位信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的;
5、归集使用工作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队伍稳定、工作制度完善、设备使用顺畅的;
6、召开本地或本部门工作会议进行信用工作指导和业务交流、培训的。
(二)下列情况将分别给予减分:
1、未经市政府信用办公室同意,对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延时上报、办结的;
2、不按要求使用政府专网进行上传或反馈信用工作情况的;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机构、人员配备不足、设备配置落后的;市政府各部门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
4、对上级政府布置信用工作配合不利的;
5、不按要求参加上级召开的信用工作会议或组织活动的。
(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1、不提供本地、本部门完整信用信息,并造成信用评价及使用出现偏差的;
2、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信用信息,并造成信用评价或使用出现误差的;
3、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并造成信用评价或使用出现错误的;
4、擅自披露、捏造、增减、修改、删除、泄露信用信息,造成信用主体出现损失及信用评价出现失误的;
5、各级各部门消极或拒绝使用信用报告的。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项。
(二)考核评比按照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以半年为单位,通报半年考核计分结果;年终考核依据全年累计分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很差”四个档次,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评比结果。
(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打造诚信廊坊的重要举措。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工作责任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信用信息归集使用考核评比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综合考评时,将把信用信息归集使用情况做为其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完成情况为“较差”(含)以下单位和部门,将取消当年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廊坊市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工作考核奖惩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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