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行政执法体制,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和内容(一)清理对象:具有法定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二)清理内容:行政执法单位性质、执法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受理投诉举报方式;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授权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二、清理方法和步骤(一)清理方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清理审查工作。(二)清理步聚1.自查准备阶段(8月20日-9月5日)。各清理责任主体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自查工作,填写《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送电子版)。2.审查确认阶段(9月6日-9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审核批准。3.结果确认和批准公布阶段(10月15前)。对审查、审核确认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太原日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行政执法主体发证阶段(12月31日前)。经审查确认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统一发放《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政府公示。清理资料报送地点: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联系人:赵顺伟胡素鹏联系电话:4223443传真:4223235电子邮箱:JDC6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