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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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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80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20生效日期:1900-01-01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实现应保尽保作为落实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具体工作和为民办十二件实事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这一要求,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民发〔2009〕3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保障民生、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保增长、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直接关系着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把政策宣传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提标扩面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按照上级的要求,2009年,城市低保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白银、平川两区由173元/人.月提高到190元/人.月,会宁、靖远、景泰三县由138元/人.月提高到152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728元,提标后保障人数要严格按照白银市民政局、白银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民发〔2009〕63号)执行,提标扩面后,全市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50.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6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
三、摸清困难底数,确定保障范围。各县区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 “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根据保障标准和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事求是核定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建立完善保障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提标扩面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按时足额配套,加强资金管理。提标扩面后,城市低保资金市、县(区)继续按照全年所需资金总量的20%比例配套。农村低保每年每个低保对象市、县(区)配套资金不得少于67.2元,除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元外,其余43.2元由县(区)财政配套。农村五保供养除省级每人每年按1000元补助外,县区财政分散供养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集中供养不低于800元配套。各县区必须足额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绝不允许少配套、虚配套或空配套现象发生。城市低保资金要切实做到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管理的意见》规定,由县级财政通过惠农政策“一册明”、“一折统”的形式发放。
五、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核实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搞好督促检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市政府将对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提标扩面工作进度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慢,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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