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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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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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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陇政发〔2009〕42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13生效日期:1900-01-01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通知

陇政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2009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实施《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2009-2012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测绘工作是政府公益性事业,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确保基础测绘规划的实施。

二、基础测绘工作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逐步完成的原则进行,优先做好城市新城区、开发区的基础测绘工作。

三、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做好基础测绘工作,保证质量,发挥测绘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具体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四、陇南市基础测绘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划实施计划需要,分年度专项列支。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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