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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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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政办发 〔2009〕63 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4生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6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
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
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发布
以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连
续五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于促进全市各
区县教育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
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
步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巩固和发展几年来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成果,紧密结合2008
年启动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

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全面加强督导评估,

并根据督导评估结果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区县。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区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使区县人民
政府更好地担负起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
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责任。
  三、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
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为依据,坚持实
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
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随机检查、专项督导和综
合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改进工作、推广经验、促进
发展。
  四、主要内容
  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全面加强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领导
职责、教育改革、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办学条件、队伍建设、
学校管理等七个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阶段的督导评
估内容适时进行新的调整。
  五、评估对象和方式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区县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分为年度重点督导检查和任期综合督导
评估。年度重点督导检查,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
施;任期综合督导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指派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加强年度重点督导检查。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对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
对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和任期目标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自查自评,

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室要分析整理各区县自查自评结果,并结合随机检查和专项督

导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

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二)进行任期综合督导评估。根据《关于对区县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在区县人民政府任期内,市人
民政府分期分批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市人民
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深入调查、分析研究、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对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实际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综
合督导评估报告。综合督导评估报告须报市人民政府,作为对区
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项目立项和专项拨款等的
重要依据。综合督导评估报告须向被督导评估的区县人民政府反
馈,并抄送区县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列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
要领导同志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督导评估报告须以公报等
方式及时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综合督导评估报告须
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每届政府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任期综合
督导评估。


  附件:关于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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