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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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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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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16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8生效日期:1900-01-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管理重要工作内容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铁路安保区)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保障。铁路安保区的划定是铁路线路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和前提性工作。随着我区大规模建设高速铁路步伐加快,开展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形势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重要性,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区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

  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铁路用地地籍图,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绘制铁路安保区划定范围平面图,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划定,作为铁路安保区埋设标桩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拟划定的铁路安保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和河道、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管道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重叠的,以及铁路用地不能满足铁路安保区划定要求的,由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与相关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划定。

  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参与的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铁路安保区图纸审核、确认和划定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分别由县、市二级政府与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报自治区安监局协调。涉及新建铁路的,报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多方配合,依法做好铁路安保区管理工作

  (一)铁路安保区范围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与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要将已划定的铁路安保区及时纳入城镇规划管理体系,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部门。

  (二)铁路沿线各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安保区划定方案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完成方案的审定工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对已划定的铁路安保区履行交接手续。

  (三)铁路运输企业要在铁路安保区边界设立标桩。边界标桩的埋设和日常维护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边界标桩埋设和管理过程中对土地使用人或单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与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协商有关补偿事项。

  自治区辖区内的合资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新建成投入运营的、在建铁路的铁路安保区划定工作,按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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