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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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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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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0]11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0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辽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局级建制,是主要承担市辽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水利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监管、滩涂使用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市环保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市规划国土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市交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渡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市农经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渔业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市林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五)负责保护区内非法采砂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

  (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编制保护区内采砂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工作。

  (八)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拟订保护区保护的中长期规划;负责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保护区建设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建设管理处。

  负责拟订有关河道治理规划;负责拟订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水利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协调保护区内地区间的水事纠纷;监督管理保护区河道及堤防安全;负责保护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及滩涂治理改造工作;负责保护区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采砂和清淤;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负责保护区内乱采乱挖和影响河道、堤坝安全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

  负责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拟订保护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区水质、水量和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环境信息;负责保护区内农药管理、渔业捕捞管理;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协调治理跨地区辽河支流入口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工作;拟订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负责保护区内违法排污、水质和水量、环境、违法使用滩涂、捕捞和破坏湿地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由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局长兼任);正处级领导职数3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为市公安局直属机构,实行市公安局和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体制,行使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市水利局的职责分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保护区内水文监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三)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市环保局的职责分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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