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 [2010] 7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辽政发 [2009]2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19%。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8%。 二、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算按《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劳发 [2007] 138号)规定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 三、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业务流程,规范岗位工作标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市、区(市、县)、街道、社区四层分级管理要求,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下达全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将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指标考核体系。 六、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上解个人账户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同时要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