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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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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发〔2009〕27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2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完善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安府发〔2009〕2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对解决广大职工的医疗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更好地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给参保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人员统筹金起付线
对参保人员统筹金起付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一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下同)100元,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专科250元,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500元。异地安置人员统筹金起付线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转外就医(转往省内、省外)的,统筹金起付线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800元,专科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二次住院减半,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关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含60000元)。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数额在起付线至15000元(含15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90%;住院医疗费数额在15000元到60000元(含60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92%。退休人员统筹金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三、关于大额医疗互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累计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为: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大额医疗互助金支付9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大额医疗互助金支付95%。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药品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目录的(床位费除外),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床位费实行单独核算
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的收费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4元/日,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治疗相关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八、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际缴费满一年后中断缴费的,可以续缴,续缴后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原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补缴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有三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从续缴后的次月起计算。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足额拨付到单位,单位须每月按时足额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我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十二、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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