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23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遵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议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不得少于2次,每次安排40分钟左右的时间学法;每年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不得少于2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参加学习的领导干部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拟订,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提供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