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201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滁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一般(Ⅳ)。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出本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水平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超出市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事故性质严重,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199人,或造成3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四)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五)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5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学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下的; (四)在全市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以下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乡镇或街道办,对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在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发动公众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及时果断、依靠科学。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数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滁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滁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确定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 (四)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五)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市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开展餐饮服务环节(包括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食品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食品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六)市农委:负责组织对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七)市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附随单溯源、生猪屠宰管理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八)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统一对外口径,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九)市经信委: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调配。 (十)市粮食局:负责协助粮油质量问题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市盐务局:负责对盐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合肥海关驻滁工作组: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组织查处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四周及其他管辖区域内违法搭建的食品窝点、作坊等。 (十六)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收集有关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控制、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十七)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构成行政违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十八)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3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滁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场地、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任务,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辖县(市、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三)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四)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六)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七)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2.4.1 本预案启动后,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立即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处置工作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现场指挥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五)信息报送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区域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七)物资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及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卫生局及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九)环境处理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团市委、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红十字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5 辖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辖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市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3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信息监测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3.2.2.1 通报范围 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 3.2.2.2 通报方式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在1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三)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通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应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责的行为。 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受的投诉、举报案件实行转办制度,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转送有关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接到转办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7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道、媒体披露、消费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等涉及有关辖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辖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督)查要求,应当明确核(督)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7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市领导,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可疑信息进行分析,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3.2 报告范围 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 3.3.3 报告方式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2小时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3.4 责任报告单位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三)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 (四)检验机构和科研院所。 3.3.5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户)的法定代表人、业主,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三)救治病人的医疗救护人员; (四)检验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主要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患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 应急响应及程序 4.1 分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二级)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启动本预案。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三)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督促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护组、调查评估组、治安救助组、信息报送组、新闻发布组等应急行动组到位开展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互通信息。 4.1.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一般、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辖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县(市、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 响应程序 4.2.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准备工作。30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4.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对确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在得到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2.3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指挥组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将有关情况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应急行动组就位。 4.2.4 事发现场在市区内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事发现场在郊区或乡镇的,应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2.5 现场指挥组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协调指挥。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根据现场初步调查结果,由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市质监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科学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充分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扩大应急 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理。 4.4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组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根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保险 各保险机构根据开设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相关险种,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5.4.1 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2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4.3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缓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鉴定和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验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验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2.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电信管理部门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行动组、市应急指挥部等机构的通讯畅通。 6.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6.2.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6.4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6.7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6.8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及时足额到位。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正确消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7.2 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2 预案管理 8.2.1 市各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 8.2.2 辖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县(市、区)内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8.2.3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和辖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与本预案构建成预案文件体系。 8.3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