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60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组织参加国家、省批准和委托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和综合性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组织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污染控制科(科技监测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有关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放射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承担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承办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实施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