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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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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3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机制,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明确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省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年初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年终考核的标准为: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六、考核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当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考核结果。

  七、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制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八、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省政府将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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