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函 [2010] 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湘西自治州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州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州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产煤县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措施,分类进行指导。 3、淘汰落后,优化结构。进一步淘汰井型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5、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含6万吨)发生较大事故煤矿,以及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上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煤矿; 6、限期关闭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至今未按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3万吨以下边技改边生产的,以及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2、工作面没有形成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5、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 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前)。召开全州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题会议,传达湘政办函〔2010〕28号文件、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州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产煤县根据实际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利用新闻媒体、标语、墙报,广泛宣传,深入发动。深入各煤矿及有关乡镇张贴省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的公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摸底排查阶段(4月前)。各产煤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区域内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1、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对第二条第二款所列5类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2、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名单,并报县人民政府。 3、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资源整合煤矿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5、在州电视台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名单、保留煤矿的名称、井筒数量及用途,在矿井井口悬挂公示牌板,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 1、对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煤矿和不予利用的井筒,有关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力量,4月1日前,按照“六条标准”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并将名单报省、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应予关闭的煤矿,相关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同时抄报省、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6月30日前,县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煤矿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煤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包干驻守,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和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 4、6月30日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名单报县人民政府,由煤矿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四)督查落实阶段(7月1日—7月30日)。7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煤矿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7月5日至15日,州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7月下旬迎接省人民政府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州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煤炭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州政府分管煤炭副秘书长、州煤炭局局长、州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州安监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公安局、州煤炭局、州工商局负责人为成员,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州煤炭局局长肖和银兼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相关县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二)严格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对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人民政府未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的;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或在一个县发现2处应关未关、应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煤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乡镇、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凡应关闭或停产整顿矿井而未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措施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处罚。 4、凡经州人民政府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