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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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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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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总工发[2001]16号

颁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

颁布日期:2001-12-31生效日期:2001-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总工发[2001]16 号   200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抡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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