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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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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鄂安监管危化[2007]13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7-06-06生效日期:2007-06-06

关于印发《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84号)和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精神,提出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推动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摸清化工企业数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化工企业加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实施停产和关闭,促使一批化工企业转产和搬迁;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化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教育培训;督促化工企业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建设项目。
  (二)整治的重点 
  领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产业:氯碱、合成氨、硫酸、磷化学制品。
重点地区:武汉、宜昌、襄樊、荆州、荆门、孝感、黄冈等7市。

  四、主要内容
  (一)全面查清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各级安监部门要逐户清查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重点查清:
  1、辖区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数量、化工生产企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设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005年1月1日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通过安全审查,2006年10月1日以来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进行安全许可;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7、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是否按照《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的要求落实到位;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9、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并取证上岗;危险化学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2、2006年以来化工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已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二)全面整顿规范化工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由县以上安监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见《关于依法关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通知》(鄂安监危化[2006]233号)]。
  2、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由县以上安监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发生了较大以上事故(按第493号国务院令规定的事故等级分类)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申请许可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
  (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未按规定申办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4、2005年1月1日以来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审查和2006年10月1日以来的建设项目未按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安全许可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安监部门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州)政府批准,由安监部门按照市(州)政府的批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中央在鄂、省属企业由市(州)安监局报省安监局处理;
  (2)正在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尚未投产的不得进行生产,由安监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报请同级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三)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规划工作
  1、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搬迁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7]102号)的要求,督促企业加快搬迁工作进度,对新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和省安监局。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搬迁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与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许可证明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15号)的要求,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各级安监部门要建议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规划专门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对已规划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应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设立民居和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间距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专门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许可。

  五、步骤与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央在鄂、省属企业的专项整治由企业所在地市(州)安监局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抓紧部署实施。
  (二)摸底自查阶段(2007年7月-9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州)安监局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上报省安监局。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08年3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省安监局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4月-6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市(州)安监局要在2008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安监局已报请省政府成立由省安委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各地安监部门也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或安委会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化工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把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按省政府鄂政办电[2007]69号文的要求实施。
  (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度安排,加强调度,积极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的各项工作。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认真检查每个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排查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把整治工作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安全、环保工作上等级结合起来。
  (四)落实责任,探索创新。各级安监部门要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监管责任的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做到真整真治,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要求,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化工企业要通过整治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大投入,强化培训,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每个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本辖区整治工作阶段任务完成情况,整治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后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对整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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