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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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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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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应急〔2005〕35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5-04-25生效日期:2005-04-25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出资人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和要求: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矿山企业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定应急救援协议。

二、备案上报:中央在湘有关企业、省直有关企业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电子版)应经企业法人代表审定后,按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其它有关企业的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预案还应抄送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三、备案审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受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时,应根据本级政府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应急救援专家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退回企业重新制定。同一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合并制定。

四、备案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企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应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演练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要建立各级应急预案数据库,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对因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不健全导致抢险救灾不力,事故扩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省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黄方明 

电话:0731-4595531 传真:0731-4595543

附件: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理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表.doc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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