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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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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5-11-08生效日期:2005-11-08

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排查和整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一、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排查和整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举报对象为我市境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进行举报的个人。 

  二、奖励范围 
  1、 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经查属实。 
  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行为积极进行举报,或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对查明事故原因发挥重要作用的。 
  3、 举报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 举报无《采矿许可证》、《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等证照不全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5、 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上岗作业的。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1. 一般安全隐患奖50元。 
  2. 符合第二款第3、第4条的奖100元。 
  3. 符合第二款第2条的奖200元。 
  4. 重大安全隐患奖500元。 
  5. 特大安全隐患奖1000元。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举报情况进行整理归类,对符合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奖励等级,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对不够奖励等级的举报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表扬等精神鼓励。 
  (三)对同一事故隐患有两人以上进行举报,当符合奖励条件时,奖励最先举报者。匿名举报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四)查证属实,经审议审核后,按财务规定向举报人办理兑现奖励资金手续。 
  (五)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接待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支队 
地址:北门双岗神马集团五楼 
联系电话:5620009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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